【“案说”民法典】违约方也可以请求终止合同?民法典新规给你答案
房西未按约支付租金
房东起诉到法院
要求房西继续履行付款义务
法庭上
房西请求终止租赁合同
还获得了支持
这是怎么回事呢
近日
梁溪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
审结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
2019年1月,年轻的小梁想要创业,于是与房东钱某签订了租赁合同,承租了钱某名下某写字楼的六楼用来开公司,租期为三年,从2019年2月到2022年2月,每年租金9万元。
屋漏偏逢连夜雨,这时房东钱某找上了小梁,告诉他,按照合同约定,小梁该付第三年租金了。小梁如实告诉钱某,自己经营不善,不想再租了,钱某却说,合同租期还没结束,坚持要小梁按照合同继续履行。
双方没有谈妥,着急收租的钱某将小梁告上了法庭,要求小梁支付租金和违约金。接到诉状的小梁也表示,想要提起反诉,要求解除租赁合同。
小梁注销了公司,已经搬离承租的写字楼,合同事实上已经陷入僵局。结合《民法典》第580条第二款的新规,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非金钱债务时,违约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,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。也就是说,小梁可以要求租赁合同终止,但作为违约方,仍要承担责任。在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后,钱某和小梁终于握手言和,达成了调解协议。双方说好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,小梁之前支付的空置三个月的租金和签合同时交的押金1万元也不再要回,以此作为自己违约的代价。
本案中,守约方即出租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,违约方即承租方反诉要求解除合同。考虑到租赁合同剩余租期还有1年,若继续履行合同,一方面,房屋闲置使承租方在不使用房屋的情况仍要负担租金,另一方面,承租方创业失败,支付租金的能力受限,出租方的租金收益难以得到保障。在这种事实上合同陷入僵局的情况下,《民法典》第580条第二款既赋予了违约方终止合同的权利,又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,适用这条新规达成的调解,避免了房屋空置的损失继续扩大,守约方的损失也可得到弥补,另外也可以立即将房屋另行出租,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保障。
供稿单位:梁溪法院
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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